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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县城区临时集中交易点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8/27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不断规范县城区管理水平,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文明”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置县城区临时集中交易点。

二、目标任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县城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摆摊经营。

三、主要内容

划定马中路体育场为县城区赶集日(星期天)及重要节日临时集中交易点。

四、涉及范围

县城区临时集中交易各经营户。

五、执行标准

每个经营户仅能占用1个摊位经营。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规范经营,不得超时越位;经营活动时间为早6:00至晚19:00。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设立的临时集中交易点为临时设置,非永久使用,不得搭建固定设施,不使用货车或其它大型车辆。如遇政策调整,所有经营户须立即无条件撤出。

(二)各经营户不得转让、转租摊位牟利,不得超越规定区域经营,经营期间须按每平方米1元/天的标准缴纳垃圾清运费。

(三)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营户要及时清理摊区垃圾,并按规定分类打包投放到指定地点;从事食品销售的,必须自备垃圾桶,并对摊点地面采取有效保洁措施。

(四)各经营户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禁止售卖野生动物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物品。

(五)摆摊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叫卖、宣传,严禁产生噪声污染,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六)各经营户必须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七)各经营户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安排。对拒不听从管理的,取消摆摊资格;对阻扰、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惠民便民举措

坚持便民不扰民、开放不放任的原则,临时集中交易点各经营户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规范经营,不占用县城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摆摊经营。不断规范县城区管理水平,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文明”的城市人居环境。

马政通〔2021〕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县城区临时集中交易点的通告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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