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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4/21

为适应新形势下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全县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统计工作是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加强经济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对深化和改革宏观调控、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提升和强化政府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强统计工作是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调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确保统计工作政令畅通,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切实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真正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乡镇(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制度,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安排落实必要的经费,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推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统计口径,明确统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统计”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统计责任。地区生产总值(GDP)统计、固定资产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统计局和发改局;第一产业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农科局和林业局;规上工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经外局;规下工业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农科局;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住建局;交通运输业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交通运输局;金融业、保险业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人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第三产业营业税、金融业营业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地税局;分行业增值税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国税局;非营利性服务业(教育、卫生)的从业人员及工资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局;财政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财政局;单位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劳动工资、重点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统计局;公共机构节能统计的责任单位为县政府办。

二、严格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四)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切实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法定权利。

(五)加强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对全县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商贸等重要数据由县统计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评估后上报。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强化数据间的衔接和协调,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县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县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对不按制度要求报送或报送数据失真异常、波动较大的报送主体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各乡镇(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三、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统计队伍结构,每年在新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人员时,安排一定数量针对统计专业的招录名额,选好配齐统计人员,逐步将全县统计队伍打造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业务过硬的复合型、高素质的统计队伍。鼓励在岗统计人员参加技术职称考试,对取得技术职称的给予奖励。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县级统计部门设立信息中心,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加强县级统计部门班子建设,核定一名总统计师领导职数。总统计师主要对各项工作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督促相关股室按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及其它报表;负责管理综合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健全统计资料档案。

(八)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各乡镇(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报表制度、统计法规和统计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快捷地提供统计信息。各乡镇(场)、各统计责任单位和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同时要求报送主体必须设立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县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指导和帮助各乡镇(场)、部门和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九)强化乡镇、部门和企业统计基础。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各乡镇(场)、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股)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须配备有2人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场),须配备1人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须配备1人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各企业原则上要求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如条件不允许的,必须配备有兼职统计人员。各乡镇(场)、各部门统计人员名单要报县统计局备案,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乡镇统计人员调整变动,须征求县统计部门意见。

(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要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县统计部门原则上每年安排各乡镇(场)、各村委会(社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不少于2次。积极创造条件,每年安排部分统计人员到上级统计部门或相关院校进行跟班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十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按照全县普法规划,做好统计普法宣传,县委党校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

(十二)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全县重要数据的发布由县统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各部门使用统计资料,应与县统计局核实数据,未经核实或与县统计局提供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使用和公布;各单位对外发布或新闻宣传报道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以县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十三)加强统计分析和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县统计局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各种内外因素对全县经济的影响,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反映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能力,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十四)加大对“四上”企业的培育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四上企业”的培育工作,按照“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展开全面清理,确保本辖区、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入尽入。统计、经外、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年度入库的“四上企业”做好审核、确认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五、健全工作制度,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统计局局长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对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投资、城乡居民收入等重要数据在上报前进行审核评估。

(十六)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统计工作纳入全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统计责任单位。

(十七)强化经费保障。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用于乡镇(场)、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六、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

(十八)强化统计数据审核报送。各责任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由主要领导审定并签字盖章报送,主要领导外出的,可委托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送,同时抄送县统计局备案。未经主要领导审定擅自报送的,县政府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十九)严守统计数据报送时限。各责任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渠道报送。县统计局每月必须向县政府办反馈各责任单位统计数据按时报送情况,不按时报送的,除在年终考核时按规定给予该单位扣分外,县政府办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一年内迟报超过三次或因迟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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